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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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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院校国标代码为:10712。办学层次及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设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及专业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三条 学校位于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邮编712100。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 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条 颁发证书: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监督和管理。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组,具体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区、市)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学校专业设置、毕业生就业情况、近年来学校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等,确定分省(区、市)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批准后,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将2016年本科招生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报考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2016年学校共有61个本科专业招生,其中35个专业按12个专业类招生。按专业类录取的学生,入学1~2年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选择所录取专业类中的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实行“学科大类+个性化”培养,在学科大类下学生自主选择本科专业和导师,实施导师指导下的个性化培养和全学程的科研素质与创新能力训练。经过三年本科学习,学校考核并认定其为优秀者可免试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第十三条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我校与美国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内布拉斯加林肯大学)合作举办,实行“3+1”培养模式,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学生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后,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内布拉斯加林肯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教育部统一领导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本校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数及生源情况与各省级招生机构协商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并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报考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2016年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总分值不超过20分,并按照含以上政策性加分的投档成绩提档和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江苏省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专业。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B级,其中文史类专业选考科目为历史,理工类专业选考科目为物理。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数100%提档,录取专业时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第十九条 其他省份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二十条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确定的位次顺序录取;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学校依次按照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综合单科成绩排序确定录取。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要求:

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

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部分课程采用全英文授课,建议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其他专业(类)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类)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类)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及艺术类专业(环境设计)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2016年已公布的相关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专项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等类型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被录取为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按学校相关规定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前一周内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我校收费标准执行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的规定,农林类专业3025元/学年;理工、外语类专业4950元/学年;文史类专业385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9900元/学年;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学习期间学费36000元/学年,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费按照对方大学当年标准收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专业奖学金、勤工助学、社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联系部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招生咨询电话:029-87091406/07/08/09/10

纪检监察电话:029-87082862

电子邮箱:zhaoshb@nwsuaf.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nwsuaf.edu.cn

招生网址:http://zhshw.nwsuaf.edu.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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